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解决好住房问题是一项“惠民之举”和“发展之举”的重大民心工程。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特别是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百姓住房问题。20多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区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5月,我区14个地级市和7个县级市均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全区68个县已有64个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已落实资金7亿元,已通过廉租住房保障户数3.07万户,已开工廉租住房项目44.6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投资22亿元,竣工面积180万平方米。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全国大部分省区相比,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很艰巨。主要表现为:廉租住房保障及配套的系列政策未能上升为法律法规,难以保障城镇住房工作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未能落实到位等等。
2008年,自治区确定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在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房30万平方米,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1.02亿元,解决4.5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90万平方米。实现该目标,其一,要整合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其二,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具体来说,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落实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资金渠道,确保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做好中央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和补贴的发放工作。
优先土地供应。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少于住宅用地20%。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腾空等方式新增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
规范住房保障机构设置。结合实际,整合部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规范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抓好住房保障的项目、规划、用地、资金安排等工作。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建立廉租住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加强督查和责任考核,对工作不落实,目标责任不完成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
提高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管,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到保障性住房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