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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封天井引发“面积超标”纷争
http://www.gxhouse.com   2008-7-17    当代生活报  卢荻

  
这是我自己出钱封盖的天井,不应该算入建筑面积内。

  昨日,南宁市民杨某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后,终于长长地松了一口气,一起历时3年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原来,几年前,杨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商品房交付前,杨某和开发商达成口头协议,由杨某出钱将原设计为天井的部分进行封盖。但杨某没想到,因封天井所产生的面积竟被计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开发商为此让杨某补交房款,并把杨某告上法庭。

  达成协议

  同意业主封天井

  2003年7月27日,杨某看中了邕宁新兴商业文化街一套建筑面积为178.41㎡,房价款总额为31万元的房子。让杨某高兴的是,这套房的户型不仅设计有三层平面、阁楼平面(四层),还设计有天井等。当天,杨某便和房产开发商签了购买合同。

  2004年4月,在这套房子交付前,杨某和开发商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同意杨某出资将三四楼的原设计为天井的部分进行封盖,并由房产商指定单位施工。随后,杨某按预算,通过其他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了工程款5850元。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后即按要求施工封盖天井。

  2004年6月3日,杨某拿到了这套房的钥匙,但其没想到,一连串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对簿公堂

  封天井要算入建筑面积

  2004年11月30日,房产商委托测绘机构出具了杨某那套房子的测绘报告,认定该套房的建筑面积为181.18㎡,其中,因封天井所产生的面积也计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2005年6月14日,南宁市房产局根据测绘报告核发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81.18㎡。

  接着,房产商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比合同书约定的建筑面积超出2.77㎡为由,以原告身份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补交房款1713.06元。

  自己出钱封盖的天井,竟然被算入建筑面积,杨某怎么也想不通。在律师的指点下,杨某以封盖天井增加的建筑面积是自己出资产生的,应归自己所有,剔除封盖天井所增加的建筑面积12.3㎡(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户型图进行计算得知),房产商交付的房屋反而少于合同约定的交付面积,缩水达9.53㎡。为此,杨某提出反诉,要求房产商返还面积误差款2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业主不用再交钱

  2007年6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附属天井封盖所增建筑面积的产权应归出资修建者杨某所有,因此,房产商应根据合同约定返还被告房屋面积误差款2万余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封盖天井所产生的建筑面积的归属问题。本案中的房产商和杨某签订合同约定,房产商出售给杨某是第三层平面、阁楼(第四层)平面设计有天井的商品房,并不包含封盖天井所产生的面积。后经开发商同意,由杨某自行出资,请开发商指定的施工单位将三楼、四楼原设计为天井的部分进行封盖。而根据有关规定,不封盖的天井不应计入销售建筑面积之内,故因封盖天井而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是杨某出资请人封盖而产生的,在效果上等同于杨某接收房屋后自行加盖所产生的后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杨某出资封盖天井所产生的建筑面积理所当然应归杨某所有。

  而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只是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客观事实的行政确认,并不是直接划分民事关系当事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因此,房产商所交付的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应以产权登记面积减去封盖天井所产生的建筑面积后所得的面积来确认。故房产商将不是由其出资建设封盖的,本不应计算在其出售给被告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内的天井面积计算在其应收房款之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认定封盖天井所产生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产商的应收房款内,必将导致开发商不劳而获的不公平的后果。据此,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



[前一则:南宁阳光100小区道路烂了1个多月没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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