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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购房万元定金付之东流?
http://www.gxhouse.com   2008-6-12    南国城报居周刊  陈小萍

  掏钱买房,第一步通常是先交定金,以确保购房合同的订立。购房者交付定金后,如有种种原因未能正式买房的,开发商往往以此拒绝返还定金,双方的纠纷也由此产生。此类定金纠纷在南宁楼盘中并不少见。

  日前,市民黄小姐向电居周刊反映, 她在阳光新城看中一套商品房,下了1万元的购房定金,但到签订商品房定购书时,她对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有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导致无法签订认购书和订立购房合同。黄小姐要求开发商退回1万元定金,但开发商却以黄小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定金。黄小姐表示,对开发商这一做法难以接受,她希望开发商尽快退回定金,否则将诉诸法律。

  业主反映

  房子没买成,开发商不退定金

  黄小姐称,2007年12月,她在大沙田的阳光新城看中了一套100余平方米的三房户型,单价约4000元/平方米。2007年12月29日,恰逢该项目加推新品,黄小姐马上下定一个房号,于当日交纳定金3000元并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其中约定,黄小姐必须在2008年1月2日前,补交剩下的7000元购房定金,如果黄小姐不按时补足1万元定金,将视为放弃购房,先期交纳的3000元将不予退还。

  12月30日,黄小姐按约定补交了7000元定金。2008年1月2日,她到阳光新城售楼部协商签订《阳光新城商品房定购书》,要求售楼人员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却发现该公司所拟定的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违约责任,责罚时限,违约金等方面的条款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黄小姐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开发商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但售楼人员以及有关负责人却表示不能对合同内容作任何改动。

  几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黄小姐当天没有与阳光新城签订定购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1万元的定金,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1月4日,黄小姐再次向阳光新城开发企业发去《关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要求函》,但至今杳无音信。“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听售楼小姐说我原来定购的那套房也已经卖出去了,但我那1万元定金仍未见退回。”黄小姐很担心这笔定金会付之东流.

  开发商解释

  购房者违约,定金不能退

  接到黄小姐投诉后,记者分别拨通了此前接待黄小姐的阳光新城的售楼人员及有关销售负责人的电话。对定金一事,有关人员均表示,黄小姐交的是购房定金,并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如果黄小姐放弃购买该房,定金不予退回。黄小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购房手续、缴纳相关房款,已构成违约,定金是不能退回的。

  律师说法

  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全额退回

  黄小姐的购房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敬彬儒律师表示,这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定金性质,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定金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时,都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惩罚。

  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款项。

  敬彬儒介绍,定金罚则的执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法律或合同有定金的规定和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否则,定金罚则不得执行。具体可分几种情况来看:一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二是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是如果双方违约且均有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定金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但接收定金一方应当如数返还定金。

  “如果黄小姐与开发商有缴纳定金定购房屋的约定,且实际已交付了定金,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中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致使认购书和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履行。这种情况是双方均没有不履约的故意和过错,因此不应当使用定金的惩罚性原则。”敬彬儒律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的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或履行的,定金应退还买受人。也就是说,黄小姐可以拿回这1万元购房定金,如果开发商拒绝退款,则可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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