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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壮平安家园:违约加价遭拒 竟然拒绝交房
http://www.gxhouse.com   2008-5-13    南国城报居周刊  陈小萍 /文 蒙海/图

  

4月28日,记者在斯壮平安家园看到,小区内杂草丛生。据了解,因为开发商违约加价,该小区已延期三年未交房。

  交钱买了房,眼看快要得房了,开发商却突然提出要加价,要求业主补交房款,否则不予交房。凤岭斯壮平安家园300多户业主苦等了三年多,至今仍未拿到房子。愤怒不已的300多户业主将开发商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南方公司败诉,法院判令南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业主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南方公司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期,南宁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业主不加房款,开发商不交房

  2004年,黄先生在凤岭北侧的斯壮平安家园买了一套总价为20万元的三房,并与南方公司的前身原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5年5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出卖人如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逾期不超过90天,开发商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签订了合同,并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后,黄先生如约交完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2005年7月,已过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黄先生没有接到交房通知,却收到了开发商一纸加价通知书。通知称, 项目自2003年开工以来,建筑市场出现了当初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建材价格上涨,致使该项目的建筑成本大幅增加,远远超过原确定的预算成本售价。为使该项目能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此向各业主补收工程项目预算外的建造成本费用,每户按191.5元/平方米补交房款,否则不予交房。

  接到加价通知的不止黄先生一人,斯壮平安家园300多户均被要求补交房款。业主不满开发商的要求,并未补交房款。开发商以业主不补交房款无法完工为由一直未交付房屋给业主。

  法院判决

  逾期交房,判赔违约金

  2006年3月,多次交涉无果之后,黄先生等300多户业主将开发商法院,要求其立即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经公开审理,一审法院判令南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业主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南方公司不满一审判决,隧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包括成本提高在内的市场经营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不能任意将风险转嫁给购房者。开发商提出建材价格上涨导致成本提高,房屋无法完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业主已经付清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开发商应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遂维持原判,即判处南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并向业主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按每日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律师点评

  细化合同条款,合法维权

  对这一案件,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克雯表示,这是近年来频发的一类延期交房纠纷典型案例。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因为房价的不断上涨,买卖双方签完合同后,卖方违约加价要求买方补交房款的事例时有发生。因此,提醒购房者买房买时,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个条款,包括所购房屋的单价、总价和面积等都必须有具体条款的约定,并且对于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等方面也要约定清楚。

  只有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购房者维权就有据可依,即使走法律程序,业主也更有胜算的把握。法院是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开发商是否履行了义务。本案中,开发商违约加价,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房,所以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前一则:贵港出现“大号”经适房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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