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32套 拒付24.9万元房租
公司执照已经被吊销,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使用公司租赁房屋,但因租金未足额交付,从而引发租赁合同纠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其承诺付清租金的行为系代表公司,与其个人无关,但公司已经不存在,出租方的租金应该由谁承担?昨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令人深思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1995年9月,南宁市某村的村民小组与某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村民小组将某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商住楼中的32套住房出租给某公司使用,租期为10年(即从1995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止)。后来,因村民小组1996年3月才将房屋交付该公司,故双方又签定了一份《房屋交付使用协议书》,将原租赁期限变更为199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此后,该公司不定期向村民小组交纳了租金。
2001年11月,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仍继续使用该公司租赁的房屋,并陆续向村民小组交租金,但并未足额交付。2006年3月,何某向村民小组作出承诺书,言明其本人从1996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承租村民小组房屋的10年租期已满,现尚欠租金249000元整,其打算从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分三期付清。但何某至今却未给付所欠租金,村民小组遂将其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何某缴清所欠租金249000元。
庭审中,何某主张其写的承诺书及行为系代表公司行为,与其个人无关,村民小组诉求的租金应由其公司承担。而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某则认为,何某的行为实属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及其他股东都不应对何某所欠款项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地位即已消失。此后,何某继续承组村民小组的房屋,虽然何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以个人名义向村民小组交纳租金,并以个人名义向村民小组承诺支付所欠租金,故法院认定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何某租赁村民小组房屋的行为是何某的个人行为,而并非代表公司的行为,对期间所欠的走进应由何某个人承担。故法院判令何某偿还其所欠村民小组的租金249000元。